6.1 一般规定


6.1.1 住宅建筑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住宅建筑的类别、规模、供电负荷等级、电价计量分类、物业管理及可发展性等因素综合确定。
6.1. 2 住宅建筑低压配电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《低压配电设计规范》GB 50054、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》JGJ 16的有关规定。


条文说明

6.1 一般规定
6.1.1 住宅建筑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考虑住宅建筑居民用电、公共设施用电、小商店用电等电价不同的特点,在满足供电等级、电力部门计量要求的前提下,还要考虑便于物业管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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